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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代文化遺產立法是如何起步的

          2023-11-02 17:24:18來源:
          導讀 原標題:近代文化遺產立法是如何起步的晏晨前不久,以“文明互鑒 文明共興——世界文化遺產保護利用”為主題的2023國際城市媒體北京論壇舉...

          原標題:近代文化遺產立法是如何起步的

          晏晨

          前不久,以“文明互鑒 文明共興——世界文化遺產保護利用”為主題的2023國際城市媒體北京論壇舉辦。文化遺產是全人類的寶貴財富,法律無疑是保護它的重要手段。近代中國文化遺產立法是如何起步的呢?

          供圖/視覺中國

          從晚清的一次出洋考察說起

          1905年12月2日,清朝戶部侍郎戴鴻慈、湖南巡撫端方等啟程前往美德奧等國,這次出訪是清政府為挽救危機而推行“預備立憲”官制改革的先聲。作為出洋臣之一的戴鴻慈,在考察期間用心觀察各國和社會運作情形,回國后出版了出洋行程日記《出使九國日記》。日記中,戴鴻慈記載了考察中的所見所思。他在參觀國外美術院和博物館時感慨頗深,“(美術院)院中藏瓷器、銅器、油畫、塑像、泥器、古物及甲胄兵器至夥,而我國珍寶玉玩庋其間者亦不少”,(博物院)中國室內則有“內廷玉璽兩方存焉。吾國宮內寶物流傳外間者不少,此其一矣。若即所從來,固亦凡國民所銘心刻骨永不能忘之一紀念物也”。國外所見了戴鴻慈民族意識的覺醒,在一定程度上推動了古物古跡保護成為清末改革的一部分。

          1906年,包括戴鴻慈在內的臣回國,擬出立憲方案,清廷頒發(fā)《宣示預備立憲諭》,表明“廓清積弊”必從官制入手。此后巡警部改民政部,并入工部部分職能,如保護帝王陵寢和先賢遺跡的職責。民政部下轄營繕司古跡科,具體執(zhí)掌包括古建筑、博物館、佛寺道觀等在內的保存修繕等事務。

          宣統(tǒng)元年(1909年)民政部奏定保存古跡推廣辦法折和章程清單,進一步明確了古跡調查與保存事項。該年9月20日,由民政部擬定、憲政編查館審核議復的《保存古跡推廣辦法章程》奉旨頒行,這是我國近代針對古跡保護的第一部文化遺產保規(guī)?!侗4婀袍E推廣辦法章程》中列出了被視為保存對象的類古物古跡,主要包括碑碣造像、金石書畫、帝王陵寢和先賢祠墓、壁畫雕刻以及非陵寢類古跡等。不過,章程總體而言較為寬泛簡略且缺乏相應的針對性,如對于洋商販賣中國文物的行為,只追究州縣官責任,卻沒有懲罰外國人的條款。

          從“師夷長技以制夷”的洋務運動失敗到學習西方先進制度推行君主立憲制改革,“中體西用”成了清朝革除弊端挽救國家的現(xiàn)實選擇。只是,中體西用的體仍在中,那么中華文化本位就仍然被置于中心位置,保護古跡的思想動機在延續(xù)此前的維護大清統(tǒng)治、發(fā)思古之幽情、先賢道德教化力量幾條之外,還加上了保護本國文化、啟發(fā)民眾愛國觀以及大量古物外流有礙國體觀瞻等現(xiàn)實考慮。不過在清朝最后的三年里,由于國家衰微,即便有官方律令約束,也難以達到實質性的保護效果。

          政權動蕩下的古物命運

          1911年辛亥革命爆發(fā),宣告立憲改革失敗,1912年中華民國成立,袁世凱主導的民國政府(北洋政府)將清朝民政部改為民國內務部,沿襲了民政部對古跡保護的措施。1914年,鑒于文物流失加劇,民國政府發(fā)布“限制古物出口”的令,表明了國家對文物實施保護的態(tài)度,申明禁止京外商民私售古物并嚴密稽查古物出口,但流于僅頒發(fā)指示卻缺乏實際操作。1916年,北洋政府內務部頒發(fā)《為切實保存前代文物古跡致各省民政長訓令》,后又開展全國古物調查,頒行《保存古物暫行辦法》,令各地認真調查,切實保管。此舉正是對前清民政部《保存古跡推廣辦法章程》的繼承和細化?!侗4婀盼飼盒修k法》同樣將古物分為類,但保護范圍擴大到城郭關塞、堤堰橋梁、故國喬木等名勝風景,而且古物保護責任進一步下放落實到所在地和個人,對于制止古物損壞流失起到了一定作用。

          盡管如此,《保存古跡推廣辦法章程》和《保存古物暫行辦法》都沒有提出對古代文獻、寫本的保護。民國成立后,帝制時代的檔案文件就因處理不當引發(fā)巨大爭議,隨著清朝覆亡,記載明清兩朝政事的宮廷檔案也被棄置,1921年圍繞清朝內閣大庫檔案發(fā)生了“八千麻袋事件”。事件起因是北洋政府教育部因經費困難將內庫檔案售賣給西單的同懋增紙店造紙,因檔案裝了八千麻袋被稱為“八千麻袋事件”。此后雖有金石學家羅振玉高價回購并加以整理,但這批檔案仍在轉賣和輾轉中不斷散失。魯迅先生曾在《談所謂“大內檔案”》一文中用諷刺的語氣一針見血地指出:“中國公共的東西,實在不容易保存。如果當局者是外行,他便將東西糟完,倘是內行,他便將東西偷完。而其實也并不單是對于書籍或古董。”可見在國家面臨內憂外患而民眾并未形成文化遺產保護意識的社會背景下,古物保管保存法令仍然是一紙空文。

          當逼近時,古物更難逃顛沛流離的命運。雖然清朝民政部古跡科已認識到“京師為古物淵藪”,但事實上可移動的古物之歸屬和處所會因時世而變,一個顯見的例子是故宮古物的命運。1931年九·一八事變爆發(fā),日軍占領東北,華北形勢告急,作為國粹象征的故宮古物被迫南遷。南遷一事在當時社會各界引起了較大爭議,支持群體自然以古物免遭戰(zhàn)火為依據(jù),而反對群體則認為當局只重視古物而不重視城內百姓。南京政府正是看中了古物作為國家象征的巨大意義,這也為日后故宮古物顛沛輾轉乃至散落在北京、南京、臺北多地埋下了伏筆,而且古物的撤離在現(xiàn)實上也指向北平這座城市遺產保護重點的轉移。

          文化城與名勝古跡保護

          由于后期北洋軍閥四分五裂,以北京為中心的北洋政府于1928年被國民領導的南京國民政府取代。南京國民政府時期成立了古物保存的專門機構“古物保管委員會”。當時出臺的保護文件均以古物為名,延續(xù)了古物這一稱謂,重要的如1928年出臺的《名勝古跡古物保存條例》和1930年公布的《古物保存法》?!豆盼锉4娣ā肥钦嫉奈奈锉Wo成文法,體現(xiàn)了國家層面對古物保存的重視。次年公布《古物保存法施行細則》,其中認定的古物廣泛,包括了一切與考古學、歷史學及其他與文化有關的古物,將晚清和北洋時期的古物范圍大大擴展。1935年出版的《古物保管委員會會議記錄》中,還明確提出了古物的標準,包括時間久遠、數(shù)量寡少和具有科學、歷史或藝術價值。因突出古物的價值維度,這一界定已經十分接近于現(xiàn)代文化遺產定義。

          北京改稱北平后,地位也由原來的京城降格為地方性城市,由于擁有大量歷史文化遺存,文化城成了北平新的標簽,名勝古跡保護也被提上日程。與國民政府于1930年出臺的《古物保存法》相呼應,同年,《北平市政府公布北平市名勝古跡、古物保存規(guī)則》出臺,明確了市區(qū)內古跡的保存修葺責任。根據(jù)保存規(guī)則,古物“屬于公有者應由原管機關或團體隨時保存修葺,屬于私有者應由所有人隨時保存修葺并報告工務局”,且“不論公有私有均應就原所在地方妥為保存”。而且,既然以文化城為城市建設的主導目標,北平城內的歷史文化遺存便成為推動城市發(fā)展之動力,除了數(shù)量龐大的古物之外,人們也將目光放在了古建古跡等不可移動的城市文化遺產之上,深厚的歷史文化成為繁榮北平的重要資源。

          此時期有關古跡保護的另一重要事件為“舊都文物整理計劃”的推出,該計劃將文物整理和市政建設并行推進,主要包括游覽區(qū)建設、溝渠建設和河道整理三項。文物整理的本意是修復舊都文物、發(fā)展旅游來提振城市發(fā)展,但此時華北局勢已日益緊張,隨后日軍全面侵華,古跡建筑保護也受到很大影響??箲?zhàn)結束北平光復后,舊都文物整理委員會改名北平文物整理委員會,文物整理和保護一方面在平津地區(qū)文物清理工作名義下得以開展,以清理北平文物損失為主要工作,另一方面在文物整理工程處指導下實施古建修繕保護。(作者單位:北京市社會科學院文化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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