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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歙縣會館走出的清末貨幣改革家

          2023-11-23 17:25:19來源:
          導(dǎo)讀原標題:歙縣會館走出的清末貨幣改革家清咸豐年間發(fā)行的寶鈔王茂蔭像何巖巍原址位于北京菜市口附近的歙縣會館,始建于明嘉靖三十九年(1560...

          原標題:歙縣會館走出的清末貨幣改革家

          清咸豐年間發(fā)行的寶鈔

          王茂蔭像

          何巖巍

          原址位于北京菜市口附近的歙縣會館,始建于明嘉靖三十九年(1560年),后搬遷至正陽門西側(cè)一帶。其始創(chuàng)者為楊忠、鮑思、許標、劉嵩,這些人具體情況不詳,應(yīng)當是一些無功名的安徽歙縣商人。崇禎末年,會館毀于戰(zhàn)火,此后長達近百年沒有重建。清代建立后歙縣人只好借附近的新安會館聚會。乾隆六年(1741年)鹽商黃履昊將其在宣武門外大街路西的一所住宅捐建為新的歙縣會館,后屢經(jīng)擴建,到清末時房屋達百間之多。

          馬克思在《資本論》里論述貨幣和商品流通時,曾提及中國清朝一位名為“Wan-Mao-In”的官員向皇帝上奏折,主張將官票、寶鈔改為可兌換的鈔票。這位名聲在外的官員就是長期居住于歙縣會館的時任戶部右侍郎王茂蔭。因此歙縣會館更以王茂蔭故居為世人所知。

          歙縣會館雖最初為商人興建,但在清代后期其管理及運營費用卻與朝廷官員息息相關(guān)。據(jù)載,嘉慶年間揚州鹽商曾每年出資白銀3000兩以供北京歙縣會館的日常運營之用。嘉慶十六年(1811年),歙縣籍內(nèi)閣學士鮑桂星向兩淮鹽運使提出當年阮元曾讓兩淮鹽商資助揚州會館,稱為“邗項”,希望循例辦理,后獲批。但是這筆資金只有500兩劃歸歙縣會館使用,其余2500兩作為“炭敬”和“冰敬”分給了收入低微的歙縣籍京官。

          會館作為本鄉(xiāng)人的聚會場所,為本鄉(xiāng)在京各色人等提供了一個相對封閉而安全的交流平臺。明清時期,雖然商品經(jīng)濟相比前代有了明顯的發(fā)展,但是有效維護商人利益的法律、法規(guī)并不健全。商人為維護自身的利益不得不與朝廷中的本鄉(xiāng)官員密切聯(lián)系,以便獲取相關(guān)信息并力求通過本鄉(xiāng)官員影響朝廷的商業(yè)政策。其中金融與稅收方面的政策顯然是商人最為關(guān)注的。有清一代,歙縣籍在京考取功名者眾多,不乏大學士、尚書、侍郎、都察院都御史、內(nèi)閣學士等達官貴人。

          他們中,有一位官員頗為引人注目,即曾擔任戶部右侍郎的王茂蔭。王茂蔭道光十二年(1832年)中進士,歷任戶部云南司主事、貴州司員外郎,陜西道監(jiān)察御史,戶部右侍郎等職。他自幼生長于歙縣,處于濃厚的徽商傳統(tǒng)熏染之下。在京任職期間,又始終居于歙縣會館,與歙縣籍商人多有往來,對他們的訴求自然非常了解。任職戶部右侍郎后,王茂蔭就貨幣改革問題多次提出自己的意見,引起朝廷的關(guān)注。

          清咸豐年間,因國內(nèi)頻仍,國家財政十分困難,朝中大臣提出行鈔法和鑄大錢兩種解決財政危機的辦法,由此形成了“鈔法派”和“大錢派”兩種意見。王茂蔭當時是陜西道監(jiān)察御史,屬于“鈔法派”。他向皇帝上“條議鈔法折”,指出實行鈔法的好處及明代鈔法的弊端,如禁用銀而多設(shè)科條,未便民而先擾民;謀擅利而率更法令,未信民而先疑民等。他提出國家應(yīng)該發(fā)行以白銀為本位的寶鈔。這種貨幣交予私人金融機構(gòu)流通,持此鈔者可用以繳納國家正稅,同時也可以用寶鈔兌換白銀和制錢。但這一建議并未被朝廷采納。咸豐三年(1853年),清廷令王茂蔭與另一位官員共商鈔法,最終決定發(fā)行一種不能兌換的債券。這種辦法的要點是將民間典當行、銀號等的本銀收回十分之三,然后國家發(fā)行同樣價值的官票,此票用于繳納捐稅卻不可兌換銀錢。

          如此做法與王茂蔭的設(shè)想大相徑庭。王茂蔭對此堅決反對,“竊計自商繳銀之日,以至領(lǐng)票之日,至速亦須一年。此一年中該商等本銀已繳其三,而息銀仍如其舊,此息竟從何來。”

          官票無法兌換銀錢無非是將風險轉(zhuǎn)嫁給商人,而只注重其填補財政赤字的作用。這種做法自然遭到民間典當行和銀號的強烈反對,實行十幾天,北京的錢鋪就大量關(guān)張,造成市場恐慌。

          王茂蔭在這場貨幣改革事件中的做法反映了他以民為本,反對朝廷與民爭利的思想。不過咸豐帝顯然對此頗為不滿,認為他“專為商人指使……只知以專利商賈之詞,率行瀆奏,竟置國事于不顧,疏屬不知大體”。咸豐帝對他的申斥也從反面顯示出王茂蔭維護正常商業(yè)秩序的一面。

          其實除了有關(guān)“鈔法”的提議,現(xiàn)存王茂蔭遺稿中還有許多涉及捐稅的奏事,如《條陳籌餉事宜片》《江南北捐局積弊折》《論徽州練局積弊折》《請禁收漕規(guī)片》等。這些奏事痛陳隨意設(shè)捐稅征收機構(gòu)和亂收費的問題,并提出了改進意見,但基本不被采納。正像明末清初著名思想家黃宗羲所說,皇帝“以天下之利盡歸于己,以天下之害盡歸于人……使天下之人不敢自私,不敢自利,以我之大私為天下之大公”。咸豐帝將整個國家當成自己的私產(chǎn),當然認為王茂蔭的做法是讓商人與朝廷爭利。最終貨幣改革的做法與王茂蔭的設(shè)想完全背離,他也被調(diào)離戶部,改任兵部右侍郎。此后其仕途雖然并未中斷,但終究沒有太多作為了。

          王茂蔭在貨幣改革和捐稅方面的思考,反映出清代后期具有進步思想的官員試圖通過一些改良措施緩解社會矛盾,更好地維護統(tǒng)治。然而在當時的環(huán)境下,只能是一種奢望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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