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公布了一則二審判決書,男子稱結婚6年未共同生活,離婚后女方,要求其退還彩禮12萬元。
判決書顯示,徐某(上訴人),男,1986年4月生,漢族,住遼寧省普蘭店市;慕某(被上訴人),女,1983年6月生,漢族,住遼寧省大連市。
一審審理查明,徐某、慕某經(jīng)人介紹相識,后登記結婚。2022年8月,判決二人離婚。判決書載明,慕某婚后多次向徐某表達其想要孩子的心愿,但徐某以工作忙為由拒絕與慕某發(fā)生性關系,雙方至今未有孩子。徐某曾皈依佛教。
徐某向一審請求,判令慕某退還彩禮12萬元。
一審認為,本案中,考慮到雙方自由戀愛并已經(jīng)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共同生活已經(jīng)6年,結婚時間較長、離婚主要原因等因素,一審對徐某主張返還彩禮,不予支持。
關于徐某所述雙方未發(fā)生性關系一節(jié),主要原因不在于慕某。
關于徐某所述生活困難,雖舉證證明其父母存在借款情況,但不足以證明其生活困難。慕某僅認可收到4萬元彩禮,無法認定徐某給付的彩禮是12萬元。故徐某主張返還彩禮,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jù)。
徐某不服一審判決,遂提起上訴。
徐某向二審請求,撤銷原審判決;發(fā)回重審或查清案件事實,依法改判慕某返還彩禮。
徐某稱,其與慕某雖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確未共同生活。自己不回家居住,常年住在單位。從慕某提供的聊天記錄中,也可以看出自己與慕某沒有共同生活過。并因彩禮導致家庭困難。
慕某辯稱,不同意徐某的上訴請求。
二審認為,二人結婚近6年時間,徐某主張與慕某沒有一起共同生活過缺乏證據(jù)支持,亦不符合常理,慕某對此亦予以否認,故徐某應對此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對于徐某有關沒有共同生活的主張本院不予采信。
徐某主張向慕某交付彩禮12萬元,卻未提交證據(jù)予以證實,慕某亦不予認可,二審庭審中僅認可收到4.5萬元。4.5萬元數(shù)額較小,徐某未提交證據(jù)證實支付該4.5萬造成其家庭生活絕對困難,故一審判決駁回徐某返還彩禮的訴訟請求并無不當,予以維持。
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來源:九派新聞綜合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