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報新聞記者 叢萍 濟南報道
7月21日,山東省人民召開新聞發(fā)布會,通報山東家事審判典型案例。
據通報,紀某在與妻子王某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與他人生育一女。紀某先后兩次向人民離婚,王某最終同意離婚,但主張紀某具有重大過錯,要求紀某支付損害賠償金20萬元,同時主張自己在家庭日常生活中付出較多,要求紀某補償10萬元。
人民經審理認為,紀某違反夫妻間的忠實義務,給妻子造成嚴重精神傷害,對導致離婚具有重大過錯,王某作為無過錯方請求損害賠償應予支持。王某在日常生活中對撫育子女負擔較多義務,有權請求家事補償,判決準予雙方離婚,并判令紀某向王某支付損害賠償金10萬元、家事補償金5萬元。
《中華人民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第一千零九十一條分別規(guī)定了離婚家務補償制度和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紀某嚴重違反夫妻間的忠實義務,給王某造成嚴重的精神傷害,依法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王某對撫育子女、照料家庭付出較多,依法應當獲得相應補償。人民充分保護無過錯方的權利,依法支持了王某關于損害賠償及家事補償的主張,撫慰受害方,懲罰過錯方,發(fā)揮了家事審判明辨是非、伸張正義的規(guī)范警示和預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