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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訂婚案,為何一點都不冤?

          2023-12-28 08:09:04來源:
          導讀作者|王泰人中國人民大學刑法學博士研究生這兩天的一則新聞熱度很高,山西某宣判了所謂“訂婚”案,將被告人定為罪,并判刑3年。根據被告...

          作者|王泰人

          中國人民大學刑法學博士研究生

          這兩天的一則新聞熱度很高,山西某宣判了所謂“訂婚”案,將被告人定為罪,并判刑3年。根據被告人母親之前接受采訪時的說法,兩人是在訂婚且男方給了女方部分彩禮之后,在婚房發(fā)生了關系。后,準丈母娘要求房產證上加上女方姓名,并再補上10萬彩禮,因男方沒有及時辦妥,女方于是報警稱,定罪的證據基本是女方的口供。

          被告人母親的這番話看似在陳述事實,其實有極強的誤導性。有些人據此腦補了一出大戲,似乎女方是為了要錢而與被告人,又因為價格沒談攏而報警,的判決進一步引發(fā)了廣泛的質疑。

          于是,法官不得不接受采訪以澄清案情。原來,女子不但明確拒絕了性關系,監(jiān)控還錄下了被害人逃跑求救被男子拉回的畫面。同時,被害人左右大臂、右手腕均有淤青,現場也有被害人反抗時燒毀窗簾的證據。幸虧物證充分,不然該女子不但要經受帶來的折磨,還要遭受公眾的污名化,后果難以想象。

          案情的爭議似乎告一段落,但該案仍至少提出了三個問題供我們思考:能僅憑口供定罪嗎?結婚后丈夫是否還能成立?信息時代的審判如何解答公眾疑慮?

          僅憑口供便能定罪?

          日本作家芥川龍之介曾寫過一個名篇《竹林中》,因被黑澤明改編成電影《羅生門》而名聲大噪。故事的核心圍繞著一樁衙門正在審理的命案,對于武士究竟是如何死亡,每個人的說法都邏輯自洽,都能與案發(fā)現場的證據相吻合,令人寒毛直豎。此后,“羅生門”常被用來指那些因各執(zhí)一詞而使真相撲朔迷離的情況。

          案件的審判最容易陷入“羅生門”,這主要與當今對的法律定義有關。

          我國的刑法理論認為:違背婦女意志與婦女發(fā)生性關系,就是?!缎谭ā返?35條將的手段規(guī)定為“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其他手段,既包括利用女性處于睡眠或昏醉的狀態(tài),也包括利用照護等信賴地位,還包括某些欺騙行為。

          總而言之,只要女性不同意發(fā)生性關系,且男性也認識到這一點,就可能構成。

          這個定義看似簡單,實際是非?,F代的提法。僅一個世紀以前,還并不認為是對女性的犯罪。早期社會將婦女視作男性的附屬品,女性貞潔為男性所擁有。不論是中國古代的“奸罪”,還是西方近代以前的法律,罪均被認為是對丈夫或潛在丈夫權利的侵犯。

          20世紀中葉,性別平權運動取得了巨大成功。隨著《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1979年)等文件的發(fā)布,一種新的權利——性自主權——出現了,不再是對倫理秩序或對男性權利的侵害,而是對婦女的自由意志、自主決定的侵害。

          這種觀念的轉變,很快導致案件的證明標準發(fā)生變化。當婦女性權利附屬于男性時,被害人常被課予很高的反抗義務,而反抗與打斗通常會留下明顯的證據。例如在大革命前的法國,必須有他人聽到爭吵、打斗聲,才會考慮成立的可能性。我國清朝要求:“本婦奸夫身上必定有傷,旁人得以聞之”。

          但在性自主權的指導下,的成立不再要求女性的激烈反抗,也就自然不再要求身體上的傷害證據。

          由于只需要證明婦女意志的違背,案極易陷入“羅生門”。婦女意志是人內心的想法,客觀的證據往往不能直接說明,性關系又通常發(fā)生在隱秘的場所,缺乏目擊者的證詞。很多案件,只能依賴男女雙方的口供,形成口供“一對一”的困局。

          比如在山西這起案件中,男子母親并未隱瞞或虛構事實,但只要對故事的重點和前后關聯(lián)稍作修飾——甚至她可能真實地相信自己的故事——就能構建出一個完全不同的案件,不但男子不構成犯罪,被害人反而成為了敲詐勒索與誣告陷害的嫌疑人。幸運的是,山西案件取得了確鑿的強迫證據。

          不過,實踐中的確有很多案件只有當事人口供,給司法審判帶來了極大困難;案件陷入“羅生門”,恐怕是不得不面對的一種現象。

          只要認同性意志本身值得保護,女性便可以通過語言反對,而不必極力反抗使自己陷入危險境地。故此,不可能要求只有存在身體上暴力損傷的證據時,才構成。必須承認,在某些特殊案例中,僅憑雙方口供定罪是可能的。

          即便如此,害怕被誣告是沒有必要的。因為刑事證明需要達到排除合理懷疑才能定案,如果證據之間不能相互印證,形成完整的邏輯鏈條,就只能疑罪從無,宣告無罪。

          破解“羅生門”,既要求司法機關在處理疑難奸案時要格外審慎,綜合考量案發(fā)前后多方面證據,避免錯判。同時,也需要公民注重自我保護,在受到侵害后及時保存證據,避免證據流失。

          婚內能否丈夫?

          性犯罪司法史上最著名的案件,當屬1975年英國的“摩根案”。海軍官員摩根與三個同事喝酒后,邀請他們與自己妻子。摩根說,妻子很愿意與陌生人,如果她反抗,那只是因為不好意思而假裝的。三同事信以為真,不顧摩根妻子反抗,與其。隨后,摩根將被害人拖到另一房間再度與其。

          這個惡劣的案件,對英美刑事司法產生了重大的影響,一方面促使法律修改了對者主觀認識的要求,另一方面也迫使人們重新思考婚內有無的問題。在該案件中,摩根不但唆使別人,還親自對妻子實施了武力。但是,當時的法律并不處罰丈夫強迫妻子,摩根沒有受到應有的處罰。

          1970年以前,很少有國家允許在婚內,強行與妻子不被認為是。比如德國1975年曾將罪限定為強迫實施“婚姻外”的行為,直到1998年才修改了這一限定。否定婚內最主要的理由是,結婚意味著對性關系的長期承諾。如英國著名法學家馬修·黑爾爵士曾言:“丈夫不會因妻子而被定罪,因為根據他們的婚約,妻子已奉獻其身給丈夫。此項同意是不可被撤銷的?!?/p>

          我國早期的司法實踐,也曾否定婚內的存在。1997年“白俊峰婚內妻子”一案被判無罪,法官做了如下說明:“雙方自愿登記結婚,就是對同居和的法律承諾。因此,從法律上講,合法的夫妻之間不存在丈夫對妻子性權利自由的侵犯?!?/p>

          從中國刑罰史的詞源來看,“奸”之一詞的本義是“不以義交”,也就是不符合倫理秩序的性關系。根據舊社會的倫理,正如美國學者蘇成捷所總結的:“男性不但有妻子的性獨占權,奴仆身份的未婚女性也是其主人的合法玩物”,婚內并不存在一說。

          摩根案展現了另一種事實:與人們設想中的“床頭吵架床尾和”不同,有些丈夫可能對自己的配偶采取下流或惡毒的手段,理應受法律制裁,維護這種婚姻關系的存續(xù)沒有意義。隨著女性獨立地位受到肯定,對丈夫的“性義務”觀念也被破除。20世紀后期,各國紛紛廢除了“丈夫豁免”,承認婚內的存在。

          在當代中國,顯然不能再以舊倫理來解讀的含義。21世紀初,對于類似的婚內案件,我國存在著有罪和無罪的截然相反判決,引起刑法學界的激烈討論。隨著男女平等觀點深入人心,婚內存在已經成為我國當下的主流觀點。通常認為,法律不承認丈夫的性特權,丈夫可以構成對妻子的。在司法實踐中,一般會考慮雙方感情狀況,以及婚姻的存續(xù)狀態(tài),對是否違背婦女意志進行綜合認定。

          回到山西的訂婚案,法官在采訪中強調,雙方并未結婚而是訂婚,似乎是為了說明女方沒有發(fā)生性關系的義務。事實上,根據我國法律,即使登記結婚,也不意味著妻子有義務與丈夫,只要男性使用了暴力、脅迫等強迫手段,違背了女性的性意志,都有可能構成犯罪。

          吃瓜時代的疑難案件如何應對輿論?

          對于山西訂婚案,我還想到了著名的德普案。約翰尼·德普是主演《加勒比海盜》的知名男演員,2018年其前妻安柏·赫德在媒體上撰文控訴德普實施家庭暴力,甚至包括強迫,引發(fā)了輿論一邊倒的口誅筆伐。2022年,德普對前妻提訟,指控其誹謗。

          由于雙方都是名人,這起官司受到了極大關注。在征得當事人同意后,法官決定在Tik Tok全程直播庭審,持續(xù)一個月的庭審播放量數以億計,之后該過程還被Netflix制作成3集紀錄片《德普大戰(zhàn)赫德》。吃瓜群眾根據法庭上的證據和雙方的言談舉止,紛紛在網上表達自己的觀點,造成了現象級傳播。

          排除其中的立場和娛樂性內容,該案及其記錄下來的影像非常值得我們思考:在信息時代,社會關注的疑難案件該如何審判,如何給公眾一個合理的交代?

          進入信息時代以來,熱點事件發(fā)生后常常引發(fā)全網討論。然而,由于案件證據披露的片面性,各方說辭的傾向性,“反轉、反轉再反轉”的輿論風暴一再發(fā)生,不但無助于事件的妥善解決,還對當事人造成了更大的傷害。

          我國目前主要采取的措施,是打擊造謠加上官方通報的做法。但是,在案件蓋棺定論之前,網絡平臺不可能也沒有權利完全限制輿論的探討和傳播;而民間的揣測,又很容易在傳播中形成陰謀論,甚至導致后來的官方通報遭受質疑。

          無論是山西的這起訂婚案,還是唐山燒烤店、胡鑫宇案件、阿里獻血等諸多事件,我們已經見證了輿論審判的破壞性力量。

          應對輿論審判唯一的辦法,就是通過可信的程序將事件全貌展現在大眾面前,更清楚、更全面、更及時地披露事實是必然選擇。許多研究表明,公開的司法審判程序能大大提高人們對裁判結果公正性的評價。

          在德普案中,即便審判結果不符合很多人的預期,但多數人都認同其正當性,平息了諸多無意義的爭論。

          然而,公開的程度應該如何控制?民眾是否養(yǎng)成了獨立、理性思考的習慣?尤其在案件涉及等隱私性事項時,公開的措施不易抉擇,德普案的網絡審判不一定是個完全的正面典型。可惜的是,面對全新的時代,答案不在歷史書中,可能還需要全人類不斷思考,不斷嘗試。

          總之,面對疑案,我們需要以理性的、公開的態(tài)度看待。摒棄偏見,崇尚平等,尊重女性,才是一名當代公民的應有形象。

          本文系鳳凰網評論部特約原創(chuàng)稿件,僅代表作者立場。

          主編|蕭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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