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相關規(guī)定,出納員具有以下職責:
1、按照國家有關現金管理和銀行結算制度的規(guī)定,辦理現金收付和銀行結算業(yè)務。
2、在辦理現金和銀行存款收付業(yè)務時,要嚴格審核有關原始憑證,再據以編制收付款憑證,然后記賬,并結出余額。
3、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和結匯、購匯制度的規(guī)定及有關批件,辦理外匯出納業(yè)務。
4、掌握銀行存款余額,不準簽發(fā)空頭支票,不準出租出借銀行賬戶為其它單位辦理結算。
5、保管庫存現金和各種有價證券的安全與完整。
6、保管有關印章、空白收據和空白支票。
出納是按照有關規(guī)定和制度,辦理本單位的現金收付、銀行結算及有關賬務,保管庫存現金、有價證券、財務印章及有關票據等工作的總稱。
從廣義上講,只要是票據、貨幣資金和有價證券的收付、保管、核算,就都屬于出納。它既包括各單位會計部門專設出納機構的各項票據、貨幣資金、有價證券收付業(yè)務處理,票據、貨幣資金、有價證券的整理和保管,貨幣資金和有價證券的核算等各項工作,也包括各單位業(yè)務部門的貨幣資金收付、保管等方面的工作。狹義的出納則僅指各單位會計部門專設出納崗位或人員的各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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