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滿清十大酷刑包括但不限于:剝皮,腰斬,車裂,俱五刑,凌遲,縊首,烹煮,宮刑,刖刑,插針,活埋,鴆毒,棍刑,鋸割,斷椎,灌鉛,彈琵琶,抽腸,騎木驢。
2、十刑并不一定都是滿清所發(fā)明,但卻是清初所用最為頻繁,主要用于清初六弊政中的屠城和不服從剃發(fā)令的漢族人,尤其是對漢及其他南方民族。
3、“十大酷刑”也只是一個名目,其涉及的酷刑數(shù)量也不止是十個,大部分是明清時期發(fā)明加工而成的。
4、另有電影以此為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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