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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遭美司法部,蘋果會被拆分嗎?

          2024-04-03 14:19:46來源:
          導讀 從理論上看,如果蘋果最終被定罪,它一直賴以成功的商業(yè)模式將不得不作出重大的調整,甚至有可能被迫進行拆分。導讀壹 || DOJ之所以要在...

          從理論上看,如果蘋果最終被定罪,它一直賴以成功的商業(yè)模式將不得不作出重大的調整,甚至有可能被迫進行拆分。

          導讀

          壹 ||DOJ之所以要在書中專門加入一段蘋果與微軟的往事,其用意就是為了專門構建一個“屠龍勇士終成惡龍”的故事,從而為自己從法官那邊贏得更多的道義支持。

          貳 ||DOJ認為蘋果已經違反了包括《謝爾曼法》在內的多項聯(lián)邦和地方反壟斷法律,因而希望要求蘋果停止壟斷行為,并對其行為作出補償。

          叁 || 雖然DOJ來勢洶洶,但它在這個案件中勝訴的可能性其實并不高。至于拆分蘋果,其概率則更是微乎其微。

          肆 || 壟斷是法律問題,但對于DOJ以及背后的美國政府來說,它卻更是一個問題。它們究竟是不是反壟斷,對什么企業(yè)反壟斷,很大程度上是一個表態(tài)。

          最近的蘋果實在是有點兒煩。3月初,蘋果剛被歐盟開出了18.4億歐元(約合20億美元)的天價罰單,僅過了半個多月,就又在美國遭到了。

          當?shù)貢r間21日,美國司法部(Department of Justice,以下簡稱DOJ)聯(lián)合16個州以及哥倫比亞特區(qū)向新澤西州聯(lián)邦提交了一份長達88頁的書,對蘋果非法壟斷智能手機市場的行為提起了反壟斷訴訟。

          根據(jù)書公布的信息,在這次中DOJ是將矛頭直接指向了蘋果商業(yè)模式的核心——封閉生態(tài)系統(tǒng),并且要求采取相關的救濟措施,以恢復被蘋果非法行為損害的競爭環(huán)境。這意味著,至少從理論上看,如果蘋果最終被定罪,它一直賴以成功的商業(yè)模式將不得不作出重大的調整,甚至有可能被迫進行拆分。因而,在被提起的當天,蘋果的股價就應聲下跌4%,市值蒸發(fā)1127億美元。

          那么,在DOJ的這份書中,究竟提到了蘋果的哪些壟斷行為,又給出了哪些重要的證據(jù)?針對蘋果的這次訴訟,究竟是否會成功?在訴訟背后,又隱藏著哪些不為人知的博弈?關于這些問題,且讓我們一一說來。

          屠龍勇士終成惡龍?

          在人們的印象中,法律文書大多是板起臉來說事,力求表述的嚴肅、客觀,不在乎什么文采。但在DOJ向提交的書中,卻在一開頭就向人們生動講述了一個“屠龍勇士成為惡龍”的故事。

          書指出,從一開始,蘋果就奉行高價、高端,以及利基市場的營銷策略。然而,這一策略讓它很難和那些提供更低價格、更多服務的對手競爭。此后,它又在與微軟Windows(視窗操作系統(tǒng))的競爭中節(jié)節(jié)敗退。到上世紀90年代末,它曾一度瀕臨破產。直到2001年,iPod(蘋果音樂播放器)的推出才讓蘋果扭轉了頹勢。

          在大多數(shù)新聞報導和傳記文學當中,上述蘋果發(fā)明iPod的逆天改命通常被歸功于喬布斯的天才決策。然而,DOJ卻在書中對此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它指出:盡管iPod的設計新穎,營銷策略也很精明,尤其是通過iTunes(蘋果數(shù)字媒體播放應用程序)讓iPod用戶在線更新音樂庫的做法十分可圈可點,但這一切都不足以讓蘋果重新贏得市場。當時,Windows系統(tǒng)在個人電腦市場上占據(jù)了統(tǒng)治地位。由于iTunes需要安裝在個人電腦上,因此只要微軟愿意,就可以輕松地阻止iTunes在Windows上運行。如果是這樣,那么蘋果的神話很可能在本世紀初就終結了。為什么微軟沒有這么做呢?一個重要的原因是當時的微軟正深陷反壟斷,迫于司法和輿論壓力,它不得不收斂了自己的各方面行為。在DOJ看來,正是微軟的這一收斂才讓蘋果有了翻身的機會。蘋果之所以能有后來的成功,本身就得益于一個相對良好的競爭環(huán)境。

          iPod的成功讓蘋果找到了一個成功的秘訣。它讓自己提供的設備成為了一個平臺,平臺的一端是消費者,另一端則是第三方創(chuàng)作者。作為平臺的運營者,蘋果想方設法將更多的消費者和第三方創(chuàng)作者吸引過來,并鎖定在這個平臺之內。利用這一做法,蘋果不僅可以促進硬件銷量的增長,還可以通過對平臺內的交易抽成來獲得可觀的收益。2007年,蘋果推出了iPhone(蘋果手機)。為了讓iPhone更有吸引力,蘋果專門開發(fā)了AppStore(蘋果應用商店),允許第三方開發(fā)者將他們開發(fā)的應用程序上架AppStore,讓用戶選擇下載。在一番努力之下,蘋果很快就建立起了一套以AppStore為中心的生態(tài)系統(tǒng)。這套生態(tài)系統(tǒng)給iPhone平臺帶來了巨大的價值,并幫助這款智能手機戰(zhàn)勝了各路競爭者,成為了手機市場上的執(zhí)牛耳者。

          在對蘋果的商業(yè)成功進行了上述回顧之后,書話鋒一轉,開啟了對蘋果的指責。它指出,在蘋果成功贏得市場之后,就減少了創(chuàng)新的努力,轉而開始采用更多的反競爭手段來維護自己的地位。它不僅通過減少與競爭對手產品的兼容性來防止消費者轉向自己的競爭對手,還通過商業(yè)合同以及技術的手段來努力將第三方開發(fā)者圈定在自己的生態(tài)之中。此外,它還以保護隱私等理由來強化對第三方開發(fā)者的控制,排擠對手。書認為,雖然這些舉措在短期內并不會帶來明顯的危害,甚至從表面上看還能給用戶帶來很多好處(例如可以幫助用戶的隱私),但從長期看,它將會扼殺創(chuàng)新,并最終損害消費者的利益。

          需要指出的是,書中陳述的一些觀點其實是頗有商榷余地的。比如,書中認為微軟允許iTunes在Windows上運作主要是迫于反壟斷的壓力,但其實這更可能是喬布斯和蓋茨談判的結果。事實上,在喬布斯重回蘋果公司后,微軟與蘋果之間的關系就出現(xiàn)了緩解,甚至為了幫助蘋果度過財務危機,微軟還對其提供了1.5億的資金支持。從這個角度看,DOJ之所以要在書中專門加入一段蘋果與微軟的往事,其用意就是為了專門構建一個“屠龍勇士終成惡龍”的故事,從而為自己從法官那邊贏得更多的道義支持。

          蘋果的三宗罪

          在講完上面這個故事之后,DOJ進一步對蘋果“非法維持其壟斷力量”的罪行提出了正式的指控??偟膩碚f,書列舉的蘋果壟斷行為共包括三個方面:

          (1)蘋果通過對應用程序的創(chuàng)建和分發(fā)施加合同限制、進行收費、收取“稅金”,從而損害了競爭。

          書稱,根據(jù)蘋果的內部資料,在iPhone取得了成功之后,蘋果方面就開始擔憂競爭導致的去中介化可能會影響手機的市場銷量,并且減少從平臺內相關交易獲取收入的機會。為了防止這種可能的出現(xiàn),蘋果就采用了多方努力來鞏固其壟斷地位:一方面,它對應用程序分發(fā)和應用程序創(chuàng)建行使了控制權,對開發(fā)者的創(chuàng)新行為制定了規(guī)則,并用合同的方式進行了約束。由此,蘋果就限制了開發(fā)商為其對手開發(fā)的可能。另一方面,它通過降低互操作的方式增加了用戶轉向其他手機的難度,從而確保了他們遠離那些與自己具有競爭關系的產品和服務。通過這些手段,蘋果對其應用生態(tài)實現(xiàn)了有效的控制。在此基礎上,蘋果對第三方開發(fā)者收取了高額的壟斷租金(也就是臭名昭著的“蘋果稅”)。在過去15年的大部分時間里,蘋果對從應用商店下載的任何應用程序都會收取其價格30%的傭金,對應用內的交易,其抽成比例也會高達30%。

          實踐中,蘋果用以維護其生態(tài)壟斷的具體手段很多。在書中,重點列舉了如下兩個典型的案例:

          第一個案例是對“超級應用程序”的開發(fā)進行限制。

          所謂“超級應用程序”(Super Apps),指的是能夠搭載那些用HTML5(Hypertext Markup Language5)、JavaScript等編程語言開發(fā)的“小程序”(mini programs)的平臺型程序。比如,我們日常使用的微信、支付寶就都可以歸入“超級應用程序”的范疇。

          小程序有一個重要的特征:它無需下載安裝,直接在“超級應用程序”內部就可以進行調用。這種特性使得很多開發(fā)者可以繞開蘋果應用商店的審核,以小程序的方式來觸達客戶。因此,如果iPhone和其競品手機都可以支持同樣的“超級應用程序”,那么用戶就可以在不同手機之間自由調用很多相同的小程序。在這種情況下,iPhone用戶在更換手機時,就不用再顧慮在新手機上無法使用某些程序,其遷移成本將大幅降低。對應地,蘋果對應用生態(tài)的控制力也將大幅度降低。

          蘋果很快就認識到了這一問題(注:書中暗示,蘋果應該是在和微信的中認識到了這點),并積極采取措施來限制“超級應用程序”的開發(fā)。它不僅利用AppStore的規(guī)則,對這類應用的分發(fā)進行了嚴格的限制,還對它們提出了很多不合理的限制。比如,蘋果要求“超級應用程序”在展示小程序時不得采用圖標,而只能使用文本列表,這樣就讓用戶的使用體驗大幅降低了。除此之外,蘋果還采用開發(fā)者合同的方式對小程序開發(fā)者的營利進行了限制,規(guī)定它們即使通過“超級應用程序”與用戶交易也必須繳納“蘋果稅”。這樣,就對小程序開發(fā)者的積極性造成了打擊。

          書認為,正是在蘋果的打壓之下,美國的“超級應用程序”才不能正常發(fā)展。這不僅損害了開發(fā)者的利益,也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

          第二個案例是對云端流應用軟件,尤其是云游戲的限制。

          本來,將游戲主體放在云端,減少了對手機硬件要求的云游戲是一個很好的發(fā)明。但蘋果認為,云游戲也會減少它們對蘋果生態(tài)的掌控。因為即使用戶更換了手機,也可以很容易地通過云端進行游玩。針對這一情況,蘋果對云游戲進行了很多的限制。比如,它要求云游戲的登陸端必須以App的形式安裝在手機上,否則就予以屏蔽。并且,游戲每次更新都必須提交應用商店進行審核。書認為,這就限制了云游戲的及時更新。除此之外,蘋果還要求云游戲必須使用其專用的支付渠道。這樣,即使用戶在云端進行了游戲內購買,它也逃不開“蘋果稅”的糾纏。

          (2)蘋果在智能手機生態(tài)系統(tǒng)中使用API(注:API是Application Programming Intece,即應用編程界面的簡稱)和其他關鍵接入點來控制第三方的行為和創(chuàng)新,以使自己免受競爭。

          關于這一問題,書中重點強調了三個案例:

          第一個案例是蘋果對跨平臺信息發(fā)送程序的限制。

          根據(jù)書的披露,實踐中蘋果會故意降低跨平臺信息發(fā)送的質量。這樣,當一個iPhone用戶給自己使用安卓的用戶發(fā)送信息時,其使用體驗會比給同樣使用iPhone的朋友發(fā)信息更差。除此之外,蘋果還以保護隱私、保護兒童等名義,對具有跨平臺信息功能的應用進行了很多限制。這些手段都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iPhone與其他平臺手機之間的互通。顯然,這種對信息互通的限制會嚴重制約iPhone用戶更換手機的意愿,從而可以對維護其市場份額起到很大的助益。

          第二個案例是蘋果對跨平臺智能手表發(fā)展的遏制。

          在智能手表市場上,AppleWatch(蘋果手表)是一款非常受歡迎的產品。本來,作為一款獨立的產品,它應該允許用戶使用安卓或其他非蘋果系統(tǒng)的手機進行互聯(lián)。然而,蘋果卻通過限制藍牙功能等手段,故意增加讓AppleWatch與其他品牌手機連接的難度。不僅如此,當AppleWatch與其他品牌的手機連接時,很多功能(如低耗電模式)將會受到限制。這樣一來,如果消費者將AppleWatch與iPhone之外的手機搭配使用,其使用體驗就會大打折扣,而這反過來就會進一步鞏固iPhone手機在市場上的地位。

          第三個案例是蘋果對跨平臺數(shù)字錢包和數(shù)字支付系統(tǒng)的限制。

          蘋果對其旗下的iPhone手機設計了專用的數(shù)字錢包和支付系統(tǒng)ApplePay(蘋果支付),它允許iPhone手機的用戶之間的自由轉賬交易,但卻阻止了iPhone用戶和其他品牌手機用戶之間的交易。在這種限制之下,iPhone手機的用戶在更換手機時就會更不愿意購買其他品牌的手機。

          需要指出的是,現(xiàn)在已經有一些第三方支付系統(tǒng)可以提供跨平臺的支付服務。為了保持ApplePay對這些第三方服務的優(yōu)勢,蘋果對它們的功能進行了很多的限制。比如,蘋果以安全為由,限制了它們的NFC(注:NFC是Near Field Communication,即“近場通信”的簡稱)功能。這樣,ApplePay就成為了iOS系統(tǒng)中唯一可以調用NFC功能的支付系統(tǒng)。

          書認為,在以上所有的案例中,蘋果的以上行為都有助于增加用戶和第三方開發(fā)者的轉移成本,從而強化其對應用生態(tài)系統(tǒng)的壟斷。

          (3)蘋果還采用很多其他的策略來維持其壟斷地位,確保其“護城河又寬又深”。

          書指出,除了前面兩方面的手段外,蘋果還用了很多其他手段來構建其護城河。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破壞跨平臺全面運行的第三方位置可跟蹤設備、限制第三方跨平臺視頻通信應用、限制第三方iOS網絡瀏覽器的功能、制定技術協(xié)議以增加從iPhone轉移到其他品牌手機的潛移成本、增加跨平臺云存儲應用之間數(shù)據(jù)互通的難度、利用銷售渠道的限制來阻礙競爭對手智能手機的銷售和分銷,以及限制第三方語音和AI助手的使用等。

          書認為,蘋果的所有這些行為都會造成非常負面的競爭后果。一方面,它會損害競爭的過程。這會讓創(chuàng)新變得更為困難,讓用戶的體驗變得更差,同時還會傷害開發(fā)者的利益。另一方面,它也會給蘋果在未來利用其壟斷力量留下充足的空間。雖然從現(xiàn)階段看,蘋果的行為并沒有造成十分明顯的損害,但隨著它排除了所有潛在的競爭對手,掌握了對整個生態(tài)的絕對主導,它就會有更大的概率利用其壟斷力量來傷害用戶和開發(fā)者的利益。這些損害可能包括讓用戶和開發(fā)者實施更高的費用、對用戶的隱私進行侵害,甚至還可能涉及對用戶的言論自由進行限制等。

          需要指出的是,在過去的很多場合,蘋果都以保證用戶的隱私和安全為由,為自己維持封閉生態(tài)系統(tǒng)的努力進行辯護。但在DOJ看來,這些辯護是站不住腳的。在現(xiàn)實中,蘋果的很多應用都可以同時在其Mac(蘋果電腦)上使用。從理論上講,如果蘋果重視隱私和安全,那么它也應該對于Mac采用和iPhone類似的所謂安全措施。但事實上,蘋果并沒有這么做。這就表明了蘋果的很多安全理由其實并非真正出于安全目的,而只是其實施壟斷行為的托詞。不僅如此,DOJ還認為,蘋果的很多限制行為其實是限制了很多第三方安全應用的開發(fā),而這恰恰可能損害了用戶的安全和隱私。

          基于以上理由,DOJ認為蘋果已經違反了包括《謝爾曼法》在內的多項聯(lián)邦和地方反壟斷法律,因而希望要求蘋果停止壟斷行為,并對其行為作出補償。

          蘋果會被定罪嗎?

          從DOJ的態(tài)度看,他們似乎是對這次志在必得。在把書提交到不久,DOJ就公開召開了記者會,會上司法部長加蘭(Merrick Garland)義正詞嚴地對媒體說:“我們指控蘋果公司在智能手機市場上保持壟斷地位,并不僅是由于蘋果公司在競爭中占據(jù)優(yōu)勢地位,而是由于蘋果公司違反了聯(lián)邦反壟斷法。如果聽之任之,只會繼續(xù)縱容蘋果加強其在智能手機市場的壟斷地位。司法部將加大對反壟斷法的執(zhí)法力度,保護消費者免受價格上漲和選擇減少之苦。這是司法部的法律義務,也是美國人民的期望和應得。”

          但是,DOJ真的可以贏得這次對于蘋果的訴訟嗎?在我看來,其實這在很大程度上還是一個未知數(shù)。至少從書給出的信息看,蘋果可以抗辯的點還是很多的。

          (1)相關市場和市場支配地位問題

          在書中,DOJ將美國的高端智能手機市場認定為本案的相關市場。在這個市場中,蘋果iPhone手機所占的份額高達70%。根據(jù)慣例,這已經達到了可以被推定為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水平。在此基礎上,DOJ還列舉了很多證據(jù)來表明蘋果還具有很多阻礙潛在競爭者進入的壁壘,因而可以穩(wěn)定維護其支配地位。從直觀上看,蘋果在過去多年中持續(xù)的高利潤水平也為其具有市場支配地位提供了佐證。乍看之下,DOJ的論證似乎十分完備。

          但是,細細分析之下,以上這些論證其實都是可以反駁的。在相關市場方面:我們知道,所謂的高端機和低端機很多時候是按照價格進行分類的,但實際上在現(xiàn)代的制造工藝下,它們的差別更多在于品牌效應,而在基本功能上的差異則通常很小。如果按照界定相關市場的通常辦法——替代性分析,那么把“智能手機市場”,而非“高端智能手機市場”認定為案件的相關市場將可能是更合適的。一旦相關市場被認定為美國的整個智能手機市場,那么蘋果的市場份額就會大幅降低。例如,根據(jù)CIRP(國際生產工程科學院)最新的研究,iPhone在手機市場上的份額僅為39%。值得注意的是,這個份額是根據(jù)銷售額計算的,考慮到iPhone手機的價格通常高于其他品牌,以銷量計算的份額將更低?;谶@樣的份額,要認定蘋果具有市場支配地位將是頗有難度的。

          (2)行為問題

          除了在相關市場和市場支配地位問題外,書中指出的不少壟斷行為也有一些是具有爭議的。

          比如,DOJ指出蘋果限制“超級應用程序”的開發(fā),但實際上就在今年1月,蘋果已經擴展了超級應用的功能,允許開發(fā)者更便捷地把小應用嵌入到自己的應用中。而關于DOJ在書中指出的限制云游戲等問題,其實也存在著很大的誤導。事實上,蘋果一直以來都允許開發(fā)者提供云端服務,只是對微軟、英偉達等部分公司進行了限制。在今年初,它更是放松了對云游戲的限制,支持開發(fā)者創(chuàng)建可以訪問游戲庫的應用。在跨平臺信息發(fā)送問題上,蘋果則已經宣布:預計在2024年底之前,會隨著iOS18(蘋果手機操作系統(tǒng))的更新把增強信息服務(Rich Communication Services,簡稱RCS)引入iPhone。屆時,iPhone將可以十分順暢地實施跨平臺的信息發(fā)送。

          從以上事實可以看到,就在DOJ發(fā)動之前,書中所提到的很多違法行為就已經不存在了。當然,書中列舉的另外一些問題,如限制AppleWatch與競品手機的連接、限制開發(fā)者對NFC功能的使用等,目前確實依然存在,但總體來講,它們對蘋果的基本業(yè)務影響并不大,在技術上也很容易調整。如果蘋果愿意,也可以在正式開審前,對這些問題進行及時的糾正。如果是這樣,那么DOJ所的內容就不存在了,本身也就會變得沒有意義。

          (3)行為的影響

          如前所述,在反壟斷案件中,一般只有當涉案企業(yè)的行為切實構成了競爭損害之后,才會被認為是非法的。關于究竟什么是競爭損害,不同的司法轄區(qū)有不同的解釋。從歷史上看,由于美國的反壟斷長期受芝加哥學派的影響,因而競爭損害主要被解釋為對消費者福利的損害。

          然而,在這起案件中,DOJ卻并沒有十分明確地給出蘋果損害消費者福利的確切證據(jù)。在書的不少論述中,DOJ都將蘋果“引入某些限制、綁定某些功能,讓iPhone比競品手機具有更好的使用體驗,從而降低了用戶轉而使用競品的意愿”作為蘋果的違法證據(jù)。但這其實是很牽強的,因為這幾乎等于是在說蘋果創(chuàng)造更好的使用體驗是非法的。值得一提的是,DOJ在書中也對此作出了解釋,認為這些短期看似無害的行為可能會在長期帶來負面影響。不過,雖然這種聽起來很有道理,并且也符合最近流行的新布蘭代斯主義的思潮,但在我個人看來,這個理由或許很難得到的支持。畢竟,美國的司法非常講究判例,在過去幾十年中,芝加哥學派的思想已經滲入到了無數(shù)個判例當中,而相比之下,新布蘭代斯主義的觀點則缺乏判例基礎。

          綜合以上分析,我認為雖然DOJ來勢洶洶,但它在這個案件中勝訴的可能性其實并不高。至于拆分蘋果,其概率則更是微乎其微。

          訴訟背后的博弈

          在DOJ發(fā)起后不久,彭博社的記者吉爾曼(Mark Gurman)發(fā)表了一篇分析文章。在對書進行了詳細解讀之后,吉爾曼感到十分困惑。在他看來,其實司法部的訴訟策略十分無力,不僅提出的指控和證據(jù)都有很多漏洞,而且訴訟的目標也選得大有問題。比如,蘋果的AppStore是蘋果得以維持其壟斷地位的基礎,書中卻沒有圍繞它展開攻擊。他認為,這很可能是DOJ的一個失策。

          應該說,吉爾曼的觀察是十分敏銳的,但他的結論卻并不正確。在我看來,DOJ的這樣選擇訴訟策略,恰恰是其高明之處。

          對于一般人來說,反壟斷是法律問題,但對于DOJ以及背后的美國政府來說,它卻更是一個問題。它們究竟是不是反壟斷,對什么企業(yè)反壟斷,很大程度上是一個表態(tài)。

          我們知道,本屆拜登政府之所以可以上臺執(zhí)政,中低收入的選民功不可沒。這一部分的選民通常不喜歡大資本,對硅谷的科技巨頭尤其反感,因而拜登政府在當初競選時就許諾會在上臺后會對科技巨頭進行反壟斷。從這個角度看,拜登政府如果要想連任,就有必要兌現(xiàn)這個競選承諾。然而,它能不能真的把科技巨頭都反了呢?當然不能。因為硅谷科技巨頭恰恰是其另一股重要支持力量。在競選過程中,它們不僅出錢出力支持拜登,甚至直接利用掌握的平臺封殺了拜登的政敵特朗普。具體到蘋果,不但其員工大多是民主的捐款者,其CEO更是曾在很多場合為拜登站臺。在這種情況下,拜登政府也就很難得罪這些巨頭——尤其是在選舉年,更不可能。

          在上述這樣的矛盾下,拜登政府就面臨著一個兩難:為了爭取下層選民,它必須反壟斷;但為了不得罪金主,它又不能真反。如何解決這個兩難呢?找一個看似很大的由頭提出訴訟,但在證據(jù)上卻做得不那么扎實,或者干脆選一個很容易被民眾認可,但卻不容易被采納的觀點(如布蘭代斯主義的理論)來組織訴訟策略。這樣,訴訟的聲勢會很大,但卻不容易勝訴。如此以來,下層選民那兒也交代了,金主也不會得罪。

          事實上,如果我們回顧一下拜登政府這幾年的反壟斷工作,就會發(fā)現(xiàn)這個策略其實一直在被采用。在幾年中,拜登政府的聯(lián)邦貿易委員會(Federal Trade Committee,簡稱FTC)和DOJ對臉書(Facebook)、谷歌(Google)、亞馬遜(Amazon)都展開了調查和,然而所有這些案件似乎都進行得不那么順利。在一些案件如FTC訴臉書案中,F(xiàn)TC提出的書甚至被公開批評并駁回。很多人都為FTC和DOJ的這種發(fā)揮感到大跌眼鏡,要知道,它們可聚集了大批最頂尖的律師和經濟學家啊。不過,一旦我們認清了這背后的邏輯,這一切的不合邏輯就變得合情合理了。

          當然,我也并不認為這次DOJ的不會產生任何效果。應該看到,在相當程度上,DOJ也通過訴訟的形式將民眾對蘋果的一些不滿傳達給了它。這會在輿論上對其造成壓力。迫于這種壓力,蘋果應該會對自己的商業(yè)模式進行一定的調整。從這個意義上看,這個訴訟依然會部分達到其向公眾許諾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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