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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你對省高院的終審判決不服,可以向省高院或最高院申請再審,也可以到檢察機關申訴。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shù)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zhí)行。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條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一)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二)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
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五條固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以及依法不準上訴或者超過上訴期沒有上訴的判決、裁定,是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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