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撤縣設市,即撤銷縣,設立行政建制與縣相同的市(即“縣級市”)。
2、簡而言之,就是將縣改設為縣級市。
3、縣級市,一是由地區(qū)、盟、自治州管轄,二是由地級市代管。
4、注:地級市管轄的縣撤縣設市后,在法律上被稱為省轄市,但實際上仍由原地級市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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