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節(jié)前后是定親結婚的高峰期,今年2月1日,最高人民發(fā)布的“彩禮新規(guī)”正式施行。極目新聞記者梳理發(fā)現:近日,多地判出彩禮新規(guī)施行后的“第一案”。
結婚半月閃離,女方返還20萬彩禮
(圖源:仙桃市人民)
近日,湖北仙桃市人民首次適用最高法彩禮新規(guī),調解一起離婚涉彩禮案件。
據介紹,2022年,李某與張某經人介紹相識,2023年1月雙方登記結婚,婚后未生育子女。
戀愛期間,李某多次向張某轉賬、發(fā)紅包,以增進雙方感情。結婚前,李某向張某給付現金彩禮15萬元,并為張某購買“三金”。
婚后,雙方爭吵不斷,2024年2月,張某以“三觀不合、性格不合”為由,向離婚,李某表示同意離婚,但要求張某返還彩禮共計20余萬元。
受理該案后,法官了解,李某、張某婚后生活不足半月便開始分居,雙方就彩禮數額及退還事宜爭議較大。法庭多次組織雙方進行調解,最終雙方當事人達成一致意見,張某當庭返還李某彩禮款及茶錢165000元、紅包及“三金”價值38800元,共計返還203800元。
“520”送的首飾是為增進感情,不算彩禮
北京一中院近日也首次適用彩禮新規(guī),審結了一起彩禮返還案件。
賈某與李某于2021年初建立戀愛關系。戀愛期間,賈某為李某購買了手機、首飾(首飾購買于5月20日),多次轉賬合計4萬元。之后雙方開始不定期共同居住,雙方談論了結婚的事宜并溝通了彩禮的數額。賈某同意給50萬元彩禮,之后,賈某向李某轉賬15萬元,剩余彩禮未付。半年后,雙方因性格以及生活習慣問題分手。
認為,賈某為李某購買的手機以及轉賬的4萬元系戀愛關系中賈某為增進感情進行的日常消費性支出,不屬于彩禮;賈某為李某購買的首飾在特殊時點購買,屬于表達或增進感情的消費性支出,亦不屬于彩禮;賈某向李某轉賬的15萬元,時間發(fā)生在雙方溝通彩禮數額之后,性質也由雙方明確認可為彩禮,因此,可以認定15萬元為賈某為達到與李某結婚的目的而給付的部分彩禮。
最終,判決李某向賈某返還彩禮15萬元,駁回了賈某其他訴訟請求。
酒席錢、上車錢、離娘錢算彩禮嗎?
陜西富平縣近日也發(fā)布了首次適用“彩禮新規(guī)”的案例。
(圖源:富平)
李雷與韓梅婚后發(fā)現雙方性格差異極大經常爭吵,結婚不到一年雙方決定離婚。庭審中,李雷要求返還包括戀愛期間情人節(jié)、七夕節(jié)、生日發(fā)的520元、521元等紅包共計9800元;戀愛期間吃飯、看電影、買包包、外出旅游各項花費19814元;訂婚時經媒人給女方彩禮錢88888元,衣服錢20000元,金項鏈、金鐲子、金耳環(huán)、金手鏈“四金”共計36000元;結婚時辦酒席花費000元、上車錢10000元、離娘錢10000元,總計258502元。
韓梅稱,女方認可的彩禮只有訂婚時收的88888元,其他都不屬于彩禮,結婚時女方陪嫁了8床被子、8件被單、1臺電視機、1臺洗衣機,雙方婚后共同生活雖僅有一年時間,但婚前已經同居,還有終止妊娠對身體造成影響,因此拒絕返還其他錢款。
認為,男方主張的在戀愛期間所發(fā)的紅包、戀愛期間的花費均不能認定為彩禮。根據本地習俗及一般認知,男方為結婚辦酒席花費的000元也不屬于彩禮。本案的彩禮包括:訂婚時經媒人給女方父母的彩禮錢88888元、衣服錢20000元、金項鏈、金鐲子、金耳環(huán)、金手鏈“四金”共計36000元、上車錢10000元、離娘錢10000元,總計1888元。
法官認為,現實中,我們不應忽略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長短,尤其是女方有終止妊娠或生育子女的情況而要求女方全部返還彩禮,不僅違背了公平原則,也與法律保護婦女合法權益的精神背道而馳。
最終,承辦法官耐心細致地對雙方當事人進行了釋法明理,女方一次性向男方返還了彩禮4.6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