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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對疫情“一問三不知”的唐主任復出談談領導干部復出的三個問題

          2023-02-27 18:06:59來源:
          導讀最近,湖北省黃岡市原衛(wèi)健委主任復出引發(fā)熱議,背后復出職位、復出條件和復出程序三個問題值得探討。2020年1月,督導組深入疫情形勢嚴峻的...

          最近,湖北省黃岡市原衛(wèi)健委主任復出引發(fā)熱議,背后復出職位、復出條件和復出程序三個問題值得探討。

          2020年1月,督導組深入疫情形勢嚴峻的黃岡,現場詢問衛(wèi)健系統情況時,針對定點醫(yī)院收治能力床位數量、核酸檢測能力時,包括唐主任在內的有關人員要么沉默,要么含糊其辭,一問三不知。

          圖片來源于網絡,侵權聯系刪除。

          這一畫面播出之后一度引發(fā)熱議,1月30日晚,黃岡市委研究同意,提名免去唐志紅黃岡市衛(wèi)生健康委員會主任職務,其免職按有關法律規(guī)定辦理。

          三年過后,黃岡市人大方面任命唐志紅為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是一個縣處級正職領導崗位。

          按照廣義的理解,唐主任此前被免職也是問責的一種形式,就是通過對領導干部的負面行為進行評價、處理,來確保體制機制運行的效率和權威。

          問責不僅是直觀的責任追究,還有通過問責回應公眾的關切,緩解公眾情緒,給公眾情緒提供疏導的渠道,進而不斷完善體制機制的合法性、正當性、績效性,凝聚社會共識,確保行使權力的主體勤勉履職、依法履職,促成社會治理的良性循環(huán)。

          當然,問責處理不是一棒子打死,不是一擼到底,這也是民主、責任的基本原則,要做到寬嚴相濟、責任結果相適應。

          當下問責實踐容易讓社會產生“多做多錯、少做少錯、不做不錯”的錯誤認識,部分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權力、履行行政職責時,因存在不法、不當的行為而被問責,問責機關或機構出于回應民意、平息民憤的需要,通常采取“高調問責”、“雷霆問責”的方式對問責對象做出“頂格”問責,如、免職等,這被認為是一種應激型、后發(fā)型的措施和手段。

          圖片來源于網絡,侵權聯系刪除。

          而、免職等“頂格”問責,短期內平復了社會公眾的情緒,回應沸騰民憤,旋即又異地任職,無疑大大削弱了問責的權威性、嚴肅性和程序性。缺乏公正、客觀、理性的復出機制,挫傷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因此,應該規(guī)定問責對象的復出機制, 既使問責對象的責任得到恰如其分的追究,又能保持問責對象的積極性和主動性,而不至于一查到底、一問到底,由此有助于建立問責的長效機制。

          一般認為,復出是指被問責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符合相關規(guī)定的條件下重新擔任職務的行為,而完整的復出機制應該包括復出職位、復出條件和復出程序這三部分。這符合問責的制度實踐,能與現有的制度規(guī)定相銜接,同時也充分尊重、保障作為監(jiān)督對象的權利。

          一、復出職位

          《公務員法》第五十九條規(guī)定,除了開除這一處分,公務員受到的處分,在滿足兩個條件時才具備解除處分的條件,即“有悔改表現”、“沒有再次”。處分被解除后,其相關待遇才可以變動,如工資檔次、級別和職務。

          同時規(guī)定,針對降級和這兩種較嚴厲的處分,解除處分并不意味著自動恢復到原本的級別和職務。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八條也規(guī)定,被問責對象在接受處分期間其職務和級別不能晉升?;诖藯l規(guī)定,問責對象復出的職位不得高于問責前職務,更不能提拔。

          二、復出條件

          2011年,因在事件中負有監(jiān)管不力責任而被問責的江西宜黃縣縣委和縣長陸續(xù),一時之間引發(fā)社會公眾熱議,問責的功能被質疑。

          而據相關負責人回應稱,這是按照《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關于實行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guī)定》等有關規(guī)定作出的。

          《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第五十九條規(guī)定,經由問責程序而被免職的,雖然規(guī)定了在一年之后可以復出,但限定了兩年內任職不得高于原職務。

          《關于實行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guī)定》也規(guī)定,被免職的一年內不得擔任與原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

          圖片來源于網絡,侵權聯系刪除。

          可以發(fā)現,相比《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的規(guī)定,不安排工作的時間為一年,而《關于實行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guī)定》中規(guī)定“不得重新擔任與免職前相當的領導職務”。通過規(guī)定問責對象的復出條件,才能回應社會公眾質疑,才能確保行政問責的實效。

          三、復出程序

          《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guī)定了干部的選拔任用程序,包括民主推薦、任前公示等程序。作為問責對象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復出,需要符合程序規(guī)定,進行相應的程序設計。

          在問責程序中,規(guī)定問責對象的復出機制,這是基于我國管理的現實需要,也是人力資源配置的客觀規(guī)律需要。在復出機制中,要充分保障公民的知情權、監(jiān)督權,使問責對象復出制度化、程序化、規(guī)范化。既可以監(jiān)督行政權的規(guī)范行使,又可以回應社會公眾的民意,兼顧了社會和問責對象的合法權益。

          問責不是一棒子打死,但也要通過完善的程序來回應公眾關切,回應公眾質疑,只有這樣才能充分發(fā)揮問責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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