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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沿襲舊制,規(guī)定婦女犯了奸罪需要笞杖者,必須脫了褲子裸體受杖。這對婦女來說,不僅是殘酷的皮肉之苦,也是難堪的精神之辱。明代的這條規(guī)定造成一種社會(huì)弊病,民間親戚鄰里若有因小隙而成仇怨者,一方就捕風(fēng)捉影,尋找事端,指控對方家中婦女有奸情,然后賄賂官府,讓官府逮捕婦女裸體受杖。到執(zhí)行刑罰那天,原告一方事先選約集親友,一齊來到公堂,名曰“看打”。
他們又花錢買通行刑衙役,在行刑時(shí)對受刑女子百般凌辱。衙役干這行是很在行的,他們的手段有“掘芋艿”、挖荸薺”、“剖葫蘆”、“剝菱角”等名目。有時(shí)縣官還未升堂,衙役先把被告婦女褲子脫掉示眾,隨即拉到門前大街上,名曰“賣肉”。遇到這樣的情況,有的婦女受不了這樣的羞辱,回去后便自盡而亡。還有一種慣例:被告婦女必須光著腳過堂。未過堂之前,先在衙前戴著刑具暫押。這時(shí)仇家就乘機(jī)鬧事,慫恿無賴子弟把這婦女的鞋子脫掉,褲子褪下,有的人順手把鞋子拾去,滿街人隨意傳看。如果這天官不出堂,第二天照樣尋鬧一番。在過堂之后,還要監(jiān)押在衙門前示眾一天,無賴子弟又來終日圍觀,撫摸挑逗,嘻笑取逗。婦女羞辱難耐,有的當(dāng)場碰死。嘉靖時(shí)浙江總督胡宗憲因罪被逮系至京,他的妻子和女兒在杭州被拘捕,就受到這樣的侮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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