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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爾濱銀行原支行行長:反向討薪71萬,遭駁回

          2023-05-23 16:39:00來源:
          導(dǎo)讀 (原標題:哈爾濱銀行原支行行長:反向討薪71萬,遭駁回 ) ...

          (原標題:哈爾濱銀行原支行行長:反向討薪71萬,遭駁回 )

          近期,部分銀行年報首次披露績效薪酬追索扣回數(shù)據(jù),令反向討薪一度成為熱議話題。與此同時,因追回績效而引發(fā)的勞動仍時有發(fā)生。

          日前,裁判文書網(wǎng)披露了一則民事二審判決書,涉及哈爾濱銀行天津分行與該行一支行原行長鄭某的勞動。

          銀行依照監(jiān)管規(guī)定,向已離職人員鄭某“反向討薪”近71萬元,但無論是一審還是二審,均未支持銀行方面的上訴請求。

          向離職人員反向討薪

          “70后”鄭某原系哈爾濱銀行天津濱海新區(qū)支行行長。他于2010年10月入職該行,中途合同到期后又完成續(xù)簽,新合同期限為2015年10月至2020年10月。2017年11月,哈爾濱銀行天津分行對鄭某作出處理決定,免去其支行行長職務(wù),調(diào)入分行資產(chǎn)清收中心離崗清收崗位。

          判決書顯示,鄭某被免職的原因是,銀行方面認為其對支行疏于管理,導(dǎo)致支行存量授信業(yè)務(wù)普遍存在貸前調(diào)查不到位、評估報告虛假、貸后管理不盡職等問題。

          2021年6月,哈爾濱銀行天津分行又對鄭某作出開除決定,理由是:其作為支行行長管理不善給行里造成損失,擔任離崗清收崗位后又無清收成效,還在2020年11月至2021年6月期間持續(xù)曠工。

          開除鄭某的同時,銀行還決定對其發(fā)生違規(guī)行為的年度(2013年至2016年)績效薪酬進行全額追索,共計70.67萬元。

          而在鄭某看來,雙方勞動合同已于2020年10月到期解除,因此他并不存在曠工行為,銀行在合同解除8個月后才通知他被開除是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的。

          此外,鄭某認為,銀行已于2017年11月對他做出過免職處理,后又于2021年6月要求追索他在擔任支行行長期間的薪酬績效,已經(jīng)超過訴訟時效,屬于重復(fù)處理。

          2022年5月,哈爾濱銀行天津分行以鄭某為申請人向天津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申請仲裁,要求鄭某返還70.67萬元績效薪酬。當日,仲裁委以“不屬于勞動人事爭議受理范圍”為由,未受理該行仲裁申請。

          駁回銀行全部訴訟請求

          申請仲裁失敗后,哈爾濱銀行天津分行將鄭某告上法庭。

          一審認為,哈爾濱銀行天津分行從2017年11月就已知曉相關(guān)問題并對鄭某作出免職處理,2021年6月才向鄭某送達通知追索績效薪酬,已超過仲裁時效。

          因此,一審支持鄭某提出的時效抗辯,對銀行方面訴訟請求不予支持,駁回該行全部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后,哈爾濱銀行天津分行不服,提起上訴。二審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焦點是哈爾濱銀行天津分行主張鄭某返還績效薪酬能否支持。

          該案中,銀行與鄭某續(xù)簽的勞動合同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合同期限為2015年10月至2020年10月,合同載明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之一包括“合同期滿的……”。

          而2020年10月后(即雙方合同期滿),鄭某未在哈爾濱銀行天津分行繼續(xù)工作,銀行也沒有再給鄭某發(fā)放工資,因此雙方勞動合同已終止。

          二審認為,勞動合同終止7個多月后,哈爾濱銀行天津分行以鄭某曠工為由于2021年6月作出開除決定,并據(jù)此主張雙方解除勞動合同是2021年6月,缺乏依據(jù)。

          同時,在雙方終止勞動關(guān)系后,哈爾濱銀行天津分行以《哈爾濱銀行績效薪酬延期支付及薪酬追索扣回管理辦法》對鄭某進行績效追索,缺乏依據(jù),已超過仲裁時效。

          綜上,二審認為銀行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yīng)予駁回,并維持原判,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原題為《哈爾濱銀行原支行行長: 反向討薪71萬 遭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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