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查明:2020年7月初,上訴人洪嶠因與女友李某月(被害人,歿年21歲)在戀愛交往過程中發(fā)生矛盾,遂邀約上訴人張晨光、曹澤青幫忙殺害李某月并制定作案計劃。洪嶠事先設計誘騙李某月購買7月9日的機票從江蘇省南京市前往云南省景洪市,并提供資金和部分作案工具,帶領張晨光、曹澤青多次演練殺人方法并交待作案細節(jié)和定時匯報等要求,指使張晨光、曹澤青從南京市乘機提前抵達景洪市至商定的作案地點勐??h普洱茶公園,購買鐵鍬預先挖好土坑。當日21時許,李某月被誘騙至作案地點,曹澤青、張晨光將李某月殺害并掩埋。
據(jù)公開簡介,洪嶠,男,江蘇南京人,畢業(yè)于江蘇海事職業(yè)技術學院,是一名失業(yè)人員。而他的父親是洪勇。事發(fā)后,洪勇提出賠償訴求意圖得到受害者家屬部分諒解,但遭拒絕。
文章轉載自:百禾星座網(wǎ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