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滁州天長依法審結(jié)了一起非法狩獵罪案件,被告人王某犯非法狩獵罪,判處拘役四個月,宣告緩刑六個月;對扣押的作案工具絲網(wǎng)2張,依法予以沒收。
案情回顧
2022年8月,王某在該市冶山鎮(zhèn)自家玉米地上方架設長20米、高3.5米的絲網(wǎng)捕捉鳥類,截至2022年9月1日,共捕捉山斑鳩、烏鴉等野生鳥類25只。其中死體24只、活體1只(已放生)。對野生鳥類死體24只,該市公安局已作掩埋處理。2022年9月16日,王某經(jīng)該市公安局電話通知到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判決
該院審理認為,王某違反狩獵法規(guī),在禁獵區(qū)、禁獵期使用禁用的工具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構(gòu)成非法狩獵罪。王某經(jīng)電話通知到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是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其犯罪情節(jié)較輕,真誠悔罪,沒有再犯罪危險,符合社區(qū)矯正條件,可以適用緩刑。綜合考慮王某的犯罪事實、情節(jié)、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現(xiàn),遂作出以上判決。
法官提醒
鳥是人類的朋友,對于維護生態(tài)平衡、維持生物多樣性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非法捕獵、收購、運輸、出售野生動物等行為系違法犯罪行為,切莫因為捕鳥,反把自己“捕”成“籠中鳥”。
來源:天長市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