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必現(xiàn)在有很多小伙伴對于在刑法中如何定義‘兇器’方面的知識都比較想要了解,那么今天小好小編就為大家收集了一些關(guān)于在刑法中如何定義‘兇器’方面的知識分享給大家,希望大家會喜歡哦。
兇器是指在性質(zhì)上或者用法上能夠殺傷人的器具。
是否屬于刑法上的兇器,要根據(jù)它本身在社會共同觀念上是否使一般人直接感到具有對人的生命或者身體的危險來判定。在這個意義上,爆炸物和劇毒物可以說是兇器,但是,繩、布手巾、皮帶等不屬于兇器。
早在2000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就頒布了《關(guān)于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yīng)用法律若干問題解釋》,其中第6條也對“攜帶兇器搶奪”作出了規(guī)定,“攜帶兇器搶奪,是指行為人隨身攜帶槍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國家禁止個人攜帶的器械進行搶奪或者為了實施犯罪而攜帶其他器械進行搶奪的行為。”
由此可以理解,最高人民法院把“兇器”分為兩種,一是性質(zhì)上的兇器(即國際禁止攜帶的);二是功能上的兇器(具有殺傷性的)。兇器應(yīng)該理解成為是行兇使用的器具,任何不是以行兇為目的器具都不是兇器。
例如槍支用來行兇就是兇器,而在執(zhí)法人民警察手中就是正當防衛(wèi)或者制止犯罪的有效武器;菜刀在各家各戶基本都有,并非國家所禁止,但是在罪犯手中就成為“兇器”。
至于如何判別是否屬于兇器,應(yīng)當根據(jù)具體案件具體分析,不能一概而論。
擴展資料:
辦案中應(yīng)該嚴格將兇器界定為以下兩種情況:
1、國家管制類器械,如槍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國家禁止個人攜帶的器械。
2、為實施犯罪而攜帶的其他器械,如磚頭、菜刀等。這些器械并非國家管制類器械,要認定其是否屬于兇器,就必須結(jié)合行為人的主觀目的。
如果行為人為實施犯罪而攜帶,就應(yīng)認定為兇器。因為,在這種情形下,雖然器械本身沒有反映出違法性,但實施犯罪的意圖反映了其兇器的本性。
如果行為人攜帶其他器械的目的不是為了實施犯罪,也實際并未顯示或使用,就不應(yīng)認定為兇器。如木匠下班途中,臨時起意搶奪路人,其所隨身攜帶的刨子、鑿子等并非為犯罪準備,且并未顯示或使用,就不應(yīng)認定為攜帶兇器搶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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