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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2018年9月1日,江蘇省昆山市公安局對“昆山市震川路于海明致劉海龍死亡案”發(fā)布通報。通報稱,于海明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wèi),不負刑事責任,公安機關依法撤銷于海明案件。
案件處置
接到報警后,昆山市公安局立即組織警力趕赴現場處置,并會同120急救人員將兩名傷者送醫(yī)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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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28日,昆山市公安局發(fā)布警情通報。案件在進一步調查處理中。
2018年8月28日晚,昆山市人民檢察院宣布,提前介入“8·27”街頭砍人案。經初步調查:當天21時許,犯罪嫌疑人于某某在昆山市震川路、順帆路交叉口附近和被害人劉某龍因交通問題發(fā)生口角,繼而升級為持刀傷害,致使被害人死亡。該案正在進一步偵查中,犯罪嫌疑人已被控制。
擴展資料:
該案中的死者劉海龍此前曾因持刀傷人入獄。裁判文書網顯示,2014年5月劉某龍曾因尋釁滋事,在昆山市人民法院受審。
據這份編號為(2014)昆刑初字第0180號的刑事判決書顯示,劉某龍,農民。2001年7月因犯盜竊罪被北京市東城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2006年9月7日因打架被昆山市公安局處行政拘留五日﹔2007年3月因犯敲詐勒索罪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2009年5月11日因犯故意毀壞財物罪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3月24日釋放。
2014年,昆山市檢察院以劉某龍涉嫌尋釁滋事、故意傷害再次對其提起公訴。據公訴機關指控,2013年6月3日晚,劉某龍伙同焦某某、朱某某酒后至昆山市陸家鎮(zhèn)合豐好聲音KTV,無故毆打被害人杜某,致被害人杜某鼻骨粉碎性骨折。
經法醫(yī)鑒定,被害人杜某的損傷構成人體輕傷。2013年1月25日凌晨,劉某龍在昆山市陸家鎮(zhèn)宜家花園小區(qū)內因瑣事與被害人許某發(fā)生糾紛,劉某龍用隨身攜帶的折疊刀與被害人許某互毆,致被害人許某左側胸腔積液。經法醫(yī)鑒定,被害人許某的損傷構成人體輕傷。
因劉某龍曾協助司法機關抓獲其他犯罪嫌疑人,系立功,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最終法院判處其犯尋釁滋事罪,獲刑一年四個月﹔犯故意傷害罪,獲刑一年三個月。決定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
參考資料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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