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8日上午,檢察機關通報邯鄲初中生被害案,最高人民檢察院對三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核準追訴。
在對此案的諸多探討中,公眾關注的核心問題是,三名犯罪嫌疑人是否能進入刑事司法體系?根據刑法修正案(十一)規(guī)定,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jié)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也就是說,最高檢是否作出核準追訴決定,是3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負刑事責任的關鍵。
在這起案件中,三名犯罪未成年人會得到怎樣的處置?如何進一步完善社會體系,如何防止悲劇重演?針對這起案件引發(fā)的諸多討論,澎湃新聞邀請多名法律人士進行了解讀。
一、核準追訴需要哪些條件?
3月10日,河北邯鄲肥鄉(xiāng)區(qū)一名13歲中學生被拋尸于蔬菜大棚中,被發(fā)現時,死者臉部被鐵鍬鏟得面目全非。
案發(fā)地現場 央廣網 圖
犯罪嫌疑人是他的三名同學,案發(fā)地距離其中一名同學的家,僅有約100米。據警方透露,經初步認定,這是一起有預謀的犯罪案件,因為埋尸的坑池深56厘米,在犯罪前一天已經進行預挖。
按照此前報道披露,三名犯罪嫌疑人皆為13周歲。3月21日,邯鄲市肥鄉(xiāng)區(qū)公安局對涉嫌故意殺人罪的張某某、李某及馬某某提請檢察機關核準追訴。河北省檢察機關逐級層報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張某某、李某及馬某某核準追訴。
4月8日上午,檢察機關通報,經最高人民檢察院審查,依法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張某某、李某及馬某某核準追訴。通報還指出,檢察機關將在嚴格依法辦案的同時,切實履行法律監(jiān)督職責,進一步加大未成年人犯罪預防和治理力度。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刑法研究室主任劉仁文在接受澎湃新聞采訪時表示,對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責任有著嚴格的標準,首先是實施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的嚴重犯罪,其次是致人死亡等嚴重后果,最后是需要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邯鄲案件通過最高檢的核準,這個案件也符合了追究刑責的條件。
1997年,我國現行刑法施行。根據其第十七條規(guī)定,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等8類嚴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而對于不滿十四周歲的人實施嚴重暴力犯罪行為,按照當時刑法的規(guī)定,不負刑事責任。
2021年,根據社會發(fā)展和刑事犯罪的新情況、新變化,刑法修正案(十一)對刑事責任年齡相關規(guī)定作出一定調整,即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如果實施“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jié)惡劣”,則將可能承擔刑事責任。
劉仁文表示,經過最高檢的核準后,邯鄲初中生被害案接下來會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程序,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檢察機關審查、審判。
澎湃新聞檢索了解到,這并不是最高檢第一次對未滿14周歲的惡性犯罪作出核準追訴的決定。據多家媒體報道,甘肅省定西市通渭縣某13歲未成年人劉某因涉嫌用殘忍的方式殺害8歲女童被最高檢核準追究刑責,該案目前正由定西市中級審理。
二、最高檢快速核準追訴意味著什么?
邯鄲初中生被害案從3月10日案發(fā)、3月11日嫌疑人被全部抓獲,到3月21日當地公安局提請檢察機關核準追訴,再經過檢察機關層報,最后到最高檢依法核準,整個過程只用了不到一個月時間。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副教授陳碧表示,最高檢的核準,決定了該案是作為刑事案件辦理,還是作為保護處分案件辦理。假如最高檢核準追訴,就進入刑事程序,按照普通刑事案件處理。如果不核準,則會作為保護處分案件適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guī)定的措施,接受專門矯治教育。
她表示,條件嚴格、程序復雜、流程冗長,這是不少人對最高檢核準程序的印象。也因此,本案的核準速度打破了外界慣常對于最高檢核準流程的預期,這也許是最高檢積極回應人民關切、為法治擔當的體現。
陳碧認為,前述核準追訴的條款中“情節(jié)惡劣”需要根據案件情況進行全面評價,結合犯罪的動機、手段、危害、造成的后果、悔罪表現等犯罪情節(jié)綜合進行判斷。比如,少年的主觀惡性很大、有預謀有組織、手段殘忍、多次實施、致多人死亡或者重傷造成嚴重殘疾、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等情形。可以把這稱為“惡意補足年齡”,也就是說,雖然行為人年齡不夠,但通過其行為表現,證明其心智、惡性已經超過了真實年齡,所以才追究刑事責任。
陳碧認為,最高檢核準追訴也只是本案進入刑事程序的第一步,此后的公訴和審判,被告人權利也應該得到充分的保障,他們應當被如何定罪量刑,未成年人的刑事責任從輕、減輕要如何體現,都會被持續(xù)關注。
劉仁文表示,對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條款,是在2020年底通過,2021上半年才正式實施,核準追訴標準還在探索階段,本案引起的社會關注度比較高,最高檢核準追訴速度比較快,對于下一次類似案件如何追訴,出臺相關司法解釋或標準都有重要的參考價值。
三、為什么不能適用?
我國刑法規(guī)定,故意殺人的,處、或者十年以上;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但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不適用。
2006年1月23日起施行的《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guī)定,未成年人犯罪只有罪行極其嚴重的,才可以適用。
在這起案件中,警方初步認定有預謀性。不少網友質疑有主觀惡意致人死亡的未成年人不能的法規(guī)與樸素的正義觀相悖。
在未成年犯罪中,既要保護未成年人,也要保護社會,稱之為“雙向保護”。劉仁文對澎湃新聞表示:“在本案中確實存在一個雙向保護原則的沖突和糾結。”
他說,本案中出現一個犯罪人和被害人都是低齡未成年人的特殊情況。社會上有希望判處犯罪者的情緒可以理解,但低齡未成年人犯罪有復雜的原因,按照目前的規(guī)定來看確實是不現實的。
劉仁文表示,“未成年人不適用”不僅是我國刑法的規(guī)定,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里面也有明確規(guī)定,對于未成年人不能適用。同時,這也是世界各國通行的準則,在有些國家不僅不能對未成年人,都不能判處。在一些國家,如果這個未成年人對社會還有危險,就要轉化到一些特殊學校,或者一些專門的管教場所,一直到他們對社會沒有危險,通過評估后才可以放出來。
法家云調非訴訟調解中心理事長黃麒律師在接受澎湃新聞采訪時表示,中國傳統(tǒng)里有“欠債還錢,殺人償命”的觀念,但對未成年人不適用是聯合國相關公約的規(guī)定,也是我們國家對外的一個承諾。同時,即使是成年人犯罪,在很多國家也開始廢除或者不執(zhí)行了。
值得注意的是,我國刑法規(guī)定,對按照規(guī)定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根據規(guī)定,犯罪分子具有刑法規(guī)定的從輕處罰情節(jié)的,應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刑罰。犯罪分子具有刑法規(guī)定的減輕處罰情節(jié)的,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刑法規(guī)定有數個量刑幅度的,應當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個量刑幅度內判處刑罰。
針對該案,黃麒認為,這個案件是一個不幸的事件,除了刑事追責外,希望社會各方能從此事中汲取充分教訓。比如,學校是否需要再增加一些法律方面的教育,還需要繼續(xù)加強對心理方面的關注,對校園霸凌行為及時有效制止等,都值得思考。
陳碧認為,關愛留守兒童,解決打工家庭兒童的就學問題、挽救那些犯罪邊緣的“即將滑落者”,才是國家預防未成年犯罪的重點,而不是在年齡和刑事責任上繼續(xù)施壓。
她表示,未成年人犯罪并不單純是一個刑法的問題,如果僅僅從樸素的道德觀出發(fā)呼喚嚴刑峻法,也只是滿足了一時一事的正義感,而忽略了犯罪產生的環(huán)境和社會議題。該嚴懲的要嚴懲,但懲罰背后不應該是報復的情緒,也不是終點,一個文明的社會有責任為孩子創(chuàng)造一個更好的環(huán)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