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賣主稱“懷疑銀行同貸造假”,多次更改交易方式,頻頻反悔,買家無奈將其告上法庭。日前,廣東省東莞市第二法院對一起房屋買賣糾紛案件作出一審判決,判令解除合同,賣家除向買家退還已付購房款外,還需支付違約金22萬余元。
去年6月19日,毛先生將房子賣給符先生,雙方簽訂《房屋轉(zhuǎn)讓合同書》,當天,符先生付給毛先生第一期轉(zhuǎn)讓款5萬元。隨后,符先生根據(jù)合同約定,向銀行申請二手住房按揭貸款49萬元。7月19日,銀行出具同意符先生按揭貸款的批復。
8月11日,符先生、毛先生到銀行核實貸款審核情況。當天,符先生扣除按揭的49萬元后,將剩余房款付給毛先生。此后,符先生要求毛先生辦理過戶,但毛先生要求符先生提供銀行同貸批復的原件交給自己持有,并要求加蓋銀行公章、相關(guān)負責人簽名及辦理公證手續(xù)。銀行表示無法完成這些操作,毛先生便以權(quán)益無法得到保障為由拒絕過戶,并稱符先生的貸款“是個騙局”,要求符先生支付全部房款才過戶。
反復交涉無果后,符先生同意全部付清房款,并讓毛先生指定銀行對最后的49萬元進行資金托管,從而在保證交易安全后,由托管銀行將這筆錢付給毛先生。毛先生對此予以拒絕。
認為無法再做出讓步的符先生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本案為房屋買賣合同糾紛,雙方均應(yīng)遵守相關(guān)法律法規(guī)并按照合同約定誠信履行。據(jù)法院調(diào)查,符先生提供的銀行同貸批復真實,毛先生以未取得銀行同貸批復為由拒絕以銀行按揭貸款方式進行交易已構(gòu)成違約。后在符先生積極與其協(xié)商的情況下,毛先生多次反悔,借稱“維護自身交易安全”而反復違約,毫無履行涉案房屋買賣合同的誠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