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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看守所留所執(zhí)行刑罰罪犯管理辦法》經(jīng)2013年8月20日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修訂通過,2013年10月2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128號發(fā)布。
2、該《辦法》分總則、刑罰的執(zhí)行、管理、教育改造、附則5章88條,自2013年11月23日起施行。
3、2008年2月29日發(fā)布的《看守所留所執(zhí)行刑罰罪犯管理辦法》(公安部令第98號)予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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